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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铁路提单案一审宣判 助推陆上贸易规则建立

时间:2020-09-25点击:

  中外运公司依约在境外接收进口奔驰轿车后向出口商签发铁路提单。英飒公司向银行付清垫付的货款及相关费用后,物流金融公司解除担保责任,将铁路提单背书后交给英飒公司。

  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项下的两辆奔驰轿车销售给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孚骐公司),约定交付铁路提单视为交付车辆,并将铁路提单交给孚骐公司。

  孚骐公司持单向中外运公司要求提货,被拒绝。孚骐公司遂以中外运公司为被告、英飒公司和物流金融公司为第三人,向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案涉铁路提单项下两辆轿车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交付提单项下的轿车。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场主体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约定使用铁路提单,并承诺持有人具有提货请求权,系创设了一种特殊的指示交付方式,即商业主体之间通过交付铁路提单来完成指示交付,从而以铁路提单的流转代替货物流转。该做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完)

  中新社重庆6月30日电 (记者 刘贤)中国首例涉及铁路提单纠纷案件30日在重庆一审宣判,确认货物所有权归属提单持有人,并支持其提取货物。

  铁路提单产生于中欧班列(渝新欧)运行过程中。其交易规则的确立有益于铁路提单交易行为的规范,推动陆上贸易规则的建立,助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记者从审理此案的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获悉,重庆在中欧班列运行过程中率先探索使用铁路提单。市场主体约定使用与货物相分离的铁路提单,并利用铁路提单进行货物转让、质押,在此基础上形成陆上贸易的新型经营模式。铁路提单及相关经营模式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肯定与支持,核心在于通过铁路提单的流转实现货物流转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中,英飒(重庆)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英飒公司)长期从德国进口奔驰汽车在中国销售。其与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简称中外运公司)、重庆物流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物流金融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委托中外运公司通过中欧班列(渝新欧)将车辆从德国杜伦运输至中国重庆;中外运公司在境外接收车辆时签发铁路提单,铁路提单是提取车辆的唯一凭证;英飒公司为支付货款向银行办理托收押汇,物流金融公司为英飒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质押给物流金融公司作为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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